
“禁止在沱江幹流岸線1公裏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汙染項目。”
5月21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四川省人大法製委員會關於《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後稱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是該條例草案半年內第三次提請審議,相關規定較此前兩稿明顯更嚴。
四川省人大法製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達貴作報告時表示,為全麵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重大戰略部署以及《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精神,有必要在沱江流域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硬約束機製。法製委員會審議認為,參照2019年1月關於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麵清單的最新要求,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
記者對比發現,此前兩稿中對沱江幹流岸線1公裏範圍的規定為“嚴禁在沱江幹流岸線1公裏範圍內新建重化工工業集聚區和化工企業”,此番提請審議的內容中,不僅將內容調整為“禁止在沱江幹流岸線1公裏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同時還包括“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汙染項目”。
據統計,長江經濟帶集聚了全國近半數的化工企業,汙染整治和環境修複壓力巨大,要讓長江成為名副其實的“黃金水道”,必須破解“重化圍江”,調整布局。而作為長江上遊重要支流,沱江是四川城鎮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經濟實力最強的區域,同時也是水環境汙染最重、治理任務最艱巨的區域。
以立法方式推動沱江流域汙染治理,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四川部分飲用水水源地設在長江或其他江上,是流動的水源,需要加強風險評估,製定應急預案。
為此,條例草案增加了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專章,從沱江流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禁止設置排汙口;對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環境狀況和汙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等方麵予以細化,並增加相應處罰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還增加了多項責任條款,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罰款從“二十萬元”提高到“一百萬元”。
例如,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