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以為,《紀要》已出,化工園區可借此機會,及時開展《紀要》的宣貫工作。包括聘請環保、法律專家進園舉辦講座等,對企業答疑解惑,特別是要對《紀要》所列舉的15個認定問題,讓企業心中有數。其中重點宣貫以下內容:
一是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現實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般是由員工具體去做的,一些企業在出事後存在“甩鍋”現象,而《紀要》明確: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汙染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顯然,有關單位犯罪認定內容的宣貫,其警戒作用有利於防範企業滋生“替罪羊”的僥幸心理,能夠降低汙染環境風險。
二是關於主觀過錯的認定。環境汙染,是主觀故意還是客觀產生,其案件性質明顯不同。《紀要》明確規定了可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汙染犯罪的情形,如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評,或通過環評後,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汙染,不按規範要求使用防治汙染設施等。另外,對當前流行的第三方處置,也不能“一托了之”了,《紀要》規定委托人要對第三方處置的資質、處置價格或成本問題負責。這些明確的羅列界定,確認了企業主觀過錯,也就方便了對其追究相關責任。對此,園區在環境汙染的普法宣傳上,將更有抓手。
三是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認定。近年來,環境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地下利益鏈條的存在。為此,《紀要》規定了非法經營罪的判定標準,要求堅持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刑事打擊。這樣有利於讓企業明確非法經營罪與汙染環境罪的直接關係,由此收斂自己的排放行為,自覺主動地對自產“三廢”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處置。
四是關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紀要》要求,應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其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範、汙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汙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麵進行綜合分析判斷。顯然,這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提供了依據。
毋庸諱言,近年來園區企業汙染環境案件時有發生,給園區自身生存發展帶來極大負麵影響。究其原因,主要囿於園區偏重業務,而長期輕視對企業的普法宣傳,導致企業排放亂象叢生,環境汙染事故頻發。亡羊補牢未為晚也。《紀要》明確具體,筆者以為,化工園區可借此宣貫機會,組織區內企業的環境汙染普法學習,進一步提升企業環境管理的自主性。